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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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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顾名思义就是,特定的人的行为、人身自由受到监视和限制,适用于刑事诉讼中,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可以对哪些人采取监视居住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可以对哪些人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算不算刑期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有所限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间一个是不能随便外出,在一个也是无法上班的。但是在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之后,也是可以出门的。而在监视居住中,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之后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折抵刑期。
以上就是关于可以对哪些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一样,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又不能交保证金的,办不了取保候审,但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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