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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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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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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发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撤回审查起诉。具体来说,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审查起诉决定由谁作出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十分重视这一环节,对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时限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起什么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不允许办案机关陪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解答其法律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见不受次数的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见。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的内容介绍。从上文介绍可知,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上述几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南京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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