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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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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当事人再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在刑事处罚上,如果当事人满足累犯的构成条件的,人民法院是需要从重处罚的。那么,判决后又贩毒构成累犯吗?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判决后又贩毒构成累犯吗
如果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不算累犯。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伤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准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处罚就是5年6个月,最高不得超过10年。
二、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就是关于判决后又贩毒构成累犯吗,以及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的内容。从上文可知,罪犯在判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再次贩毒被抓获,不属于累犯,应当前罪后罪一起合并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应从重处罚。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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